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
发布日期:2010-12-19 浏览次数:4569
*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,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,根据《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》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。
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,是指向社会开放,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。
第三条 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。
第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,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,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定期维护,保证设施完整有效。